2024年江苏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重点定义8:物权的定义与特点

点击数:709 | 发布时间:2025-02-15 | 来源:www.tcdckw.com

    2024年江苏成考时间定于2024年11月5日和6日,筹备考试报名专升本层次的考生,需参加政治、外语及专业基础课三门必考科目的考试,成人高考帮考试前辅导平台提醒各位考生提前进行复习,科学备考。除此之外,成人高考帮考试前辅导平台为帮助各位考生更有效的复习,将逐步对各层次、各科目的复习重点进行整理发布,以供考生参考。本次更新内容为《2024年江苏成考专升本《民法》科目重点定义8:物权的定义与特点》,请考生注意。


    (一)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或管领特定的物,并且排除别人干预的民事权利。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物权的本质是物质资料所有制和财物占有、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作为财产权,物权是与债权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物权是一种静态的财产权,反映了大家在占有、用、收益和处分物质资料方面的相互关系;债权则是一种动态的财产权,反映的是大家在财产流转中的关系。


    物权最充分的表现形式是所有权。此外,还有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表现形式。


    (二)物权的特点


    物权是与债权相互不同而存在的,因而,物权的法律特点也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物权的法律特点具体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是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其他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理、支配、享受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范内按自己意愿对物进行支配,包含对物进行占有、用、收益或处分;其次,物权人也有权排除别人对自己支配之物所给予的侵害和对自己行使物权的行为导致的干预和妨碍。


    2.物权是对世权


    这是物权在效力范围方面的特点。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即除权利主体以外的所有人都负有不能侵犯该物权的义务。正由于这样,民法学上称物权为“对世权”,而称债权为“对人权”。


    3.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别人干预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指权利人不需要借用于别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我们的权利。所谓排斥别人干预,指物权具备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效力具体表目前: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假如某人依法对某物获得所有权,则即便另一人事实上占有该物也不可以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他物权。


    4.物权具备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具体表目前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具备排除别人侵害、干预、妨碍的性质;其次,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备相互排斥的性质,即同一物上不容两个以上相同内容的物权并存。


    5.物权具备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向实质占有人倡导其权利。当然,法律确实的某些特殊规范也会将该追及效力阻断,如善意获得规范的适用。


    6.物权具备优先权


    物权的优先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外即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具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二是对内物权相互间的效力。即在某些状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先设立的优先于后设立的抵押权。债权之间则不具备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每个债权之间享有平等的清偿效力。


    温馨提示:专升本《民法》科目的考试时间是上午9时至11时3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150分。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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